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1.3万元或1.5万元。
3.家电、数码产品消费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贴比例为15%或20%。
4.此外,黑龙江省还实施了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政策,补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为此,各市(地)商务部门需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一条 按照《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为实施好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为做好跨年度政策衔接,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均含当日),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4〕4号)执行。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对个人消费者置换新购车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置换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置换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3万元。
第五条 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黑龙江省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即挂绿色车牌),车辆类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准。
第六条 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和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日期为准。
第七条 “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设立专区便利消费者申请补贴,为消费者上传申请材料、资料识别、系统审核、进度查询、信息反馈等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保障,确保补贴申报、受理、审核等各环节严密顺畅。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地)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第八条 补贴申请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申请。2026年1月20日24时,平台关闭车主查询补正入口。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和提交以下补贴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卡卡号(借记卡须为一类卡)、银联卡开户行详细信息、与本人银联卡关联的手机号码。
(三)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登记栏信息等内容)!
(五)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通过照片或扫描形式提供的材料要保证完整、清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审联批机制,依据职能按申请人在平台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予以退回修改。申请人自行关注审核进度,并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平台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各市(地)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初审,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完成补贴发放工作。为确保补贴申报材料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市(地)商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依法依规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因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注册,进行提交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线下审核,并留存好相关纸质材料存档备查。经线下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银联卡卡号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条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各市(地)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各市(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地)商务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汽车置换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2025年3月起)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各市(地)商务部门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政策兑现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各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十五条 平台受理补贴要实施全过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受理补贴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对受理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务部门要对平台受理补贴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理补贴过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参与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地)商务部门要组织参与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个人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6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7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大力提振消费,打造消费新增长点,进一步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现就黑龙江省2025年家电、数码产品消费补贴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8大类家电产品消费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于2025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含冰柜、冷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空调、电脑(含台式、便携式、一体式电脑,不含组装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燃气灶(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的消费补贴政策。其中,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二)扩围实施4类家电产品消费补贴。2025年1月20日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4类家电产品给予消费补贴。其中,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实施3类数码产品消费补贴。2025年1月20日起,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购新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一)消费者下载云闪付应用程序(APP),点击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支持京东、淘宝、苏宁易购),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二)消费者根据用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进入资料申报环节。
(四)消费者商品品类资格认证通过后,进入云闪付应用程序APP钱包功能界面,查看自己已申领的补贴资格,在资格券页面向下滑动即可在“适用门店”中查看资格券可使用的商家位置信息(线下门店按照手机gps定位信息由近到远显示)。
(五)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银联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同商品品类可购件数详见申领页面提示。
(六)消费者使用补贴资格的订单发生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同时补贴资格视为已使用,不再重新发放。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市场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省级工作要求,引导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的,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通过政策实施,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自建回收渠道、与回收企业合作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送新收旧一体化服务。要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及《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29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大力提振消费,打造消费新增长点,进一步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全省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工作,现就黑龙江省2025年智能家居产品消费补贴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品类。为进一步提升家居智能化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此次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包括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淋浴器、扫地机器人、洗地机、吸尘器、智能门锁、智能按摩椅、厨房垃圾处理器、投影仪、加湿器等10类产品,所有补贴产品需具有国标13位商品条码,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
(二)补贴标准。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门店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成交价格的15%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补贴商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智能家居产品补贴商品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智能家居商品可继续享受补贴。智能家居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重复支持。
(一)经公开征选,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2025年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消费者通过下载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点击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六)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为不包含补贴资金的实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市场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国库。
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省级工作要求,引导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的,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通过政策实施,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自建回收渠道、与回收企业合作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送新收旧一体化服务。要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待相关部门政策确定后,届时将由政策制定部门向社会公布我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过程中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的消费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和《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等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工作,现就黑龙江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事宜公告如下...
2025年1月26日9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交售废旧锂离子电动自行车(整车含电池)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 600 元补贴,对其他情形交旧购新(均为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一次性 500 元补贴,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残值不计算在补贴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每位消费者可享受补贴1次。2024年已享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可继续享受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在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已购买符合2025年补贴条件的新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带交售旧车,凭购新车当日,可在交售旧车的基础上,按本公告参与方式享受补贴政策。
1. 个人消费者将交售的旧车送达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由销售门店现场核验旧车、登记信息、代收车辆,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包括: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牌、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等信息。未登记上牌的消费者还需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并附人与车辆合影照片。
2. 经公开征选,中国银联“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消费者提供相关要件后,使用“云闪付”APP在专用POS机付款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可享受政府换新补贴。
3. 消费者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销售须开具给个人。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4. 退货必须通过专用POS机联机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
1. 核对相关信息真实性,上牌车辆确认参与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与旧电动自行车登记人身份一致。未上牌车辆确认《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填写信息准确线. 按规定将代收的旧车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临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临时存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 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整理完整的销售、回收材料后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4. 收集好车辆拆解相关回收资料,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并返给销售企业。
(一)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参加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要承诺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参加活动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的销售企业或门店,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参加活动的市场回收主体要严格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相关要求,合法依规处置回收旧车,不得非法拆解、流入二手市场。
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省级工作要求,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要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